(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建敏诉谢雪玮、谢广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敏,谢雪玮,谢广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82号原告:吴建敏,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雪玮,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谢广志,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吴建敏诉谢雪玮、谢广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