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