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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