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代表人范荣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51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铁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