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阳省与刘奇训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阳省,刘奇训,罗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魏阳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奇训,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罗湾,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阳省与被告刘奇训、罗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阳省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