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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庆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潘庆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10层1001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韩勃敬。被告潘庆红,女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庆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