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玉成与闫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成,闫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龙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成,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闫溪,女,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朱玉成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闫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玉成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