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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玉成与闫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成,闫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龙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成,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闫溪,女,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朱玉成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闫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玉成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