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卢汉诉被告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汉,李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卢汉,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小洁,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汉与被告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座落在灵璧县灵城镇中楠花苑房地产权证号为E17-4518的房地产(位于中楠花苑中心南北路的东侧、面朝南,自东向西数第三、四间),该房地产登记产权人为张登峰(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508090035)和李小洁(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11030041)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小洁所有的房地产登记产权人为张登峰(342224196508090035)和李小洁(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11030041)的座落在灵璧县灵城镇中楠花苑的房地产权证号为E17-45**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么荣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