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国华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国华,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2014年11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政荣、许毓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肖国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杜某某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22日左右,肖国华在邓家铺老邮政局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肖某某,得人民币200元。2、2013年4月24日,肖国华在邓家铺集体户居委会肖某某家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肖某某,得人民币200元。3、2014年10月20日左右,肖国华在邓家铺粮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王某甲、杜某某,得人民币200元。4、2014年10月20日左右,肖国华在邓家铺镇石桥村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王某甲、杜某某,得人民币100元。5、2014年10月底,肖国华在邓家铺魏源超市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给王某甲,得人民币100元。6、2014年11月1日,肖国华在邓家铺镇新邮政局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给王某甲、杜某某,得人民币70元。7、2014年11月6日,肖国华在邓家铺镇车站厕所内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给黄某某,得人民币200元。8、2014年11月10日,肖国华在邓家铺镇车站向杜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9包,净重6.6克。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5年3月初(农历正月十七日),被告人肖国华从刘勇(另案处理)手里以6万元的价格转到武冈市步行街城市英雄游戏厅。内设赌博机两台,其中一台“捕鱼机”设10个位置,一台“龙凤机”设8个位置,能同时供多人使用。2015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营业10余天,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肖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照片、户籍资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肖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周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国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国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国华违反国家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国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国华的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人民陪审员 许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