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高某甲,居民。被告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