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庞东东与贾丽琴、薛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东东,贾丽琴,薛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庞东东,男,汉族。被告贾丽琴,女,汉族。被告薛建斌,男,汉族。原告庞东东与被告贾丽琴、薛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丑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婷懿、人民陪审员穆艳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丽琴、��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东东诉称,二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庞东东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立借据一支。借款后,二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3月11日,剩余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庞东东借款20万元整,并从201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庞东东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贾丽琴、薛建斌于2011年10月11日所立借据一支,载明于2011年10月11日被告贾丽琴、薛建斌向原告庞东东借款20万元,月息2%。被告贾丽琴、薛建斌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贾丽琴、薛建斌既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辩论、质证等权利,且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贾丽琴、薛建斌于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庞东东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立借据一支。借款后,二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3月11日,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给。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庞东东与被告贾丽琴、薛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被告贾丽琴、薛建斌所借原告款依法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贾丽琴、薛建斌共同偿还原告庞东东借款20万元整,并从201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贾丽琴、薛建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