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亚男与徐亚男、胡忠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3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董明。委托代理人:吴乐华。委托代理人:吕栋。被告:徐亚男,无固定职业。被告:胡忠孝,无固定职业。被告:徐增荣,无固定职业。被告:褚潘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亚男、胡忠孝、徐增荣、褚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7元,减半收取4643.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