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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帅诉被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帅,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朱帅,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祥存,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原告朱帅诉被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帅、被告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朱帅诉称:其自2013年11月进入中联公司工作。2014年12月3日,中联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000元。被告中联公司辩称:朱帅系其搅拌车驾驶员,该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并经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请求法院驳回朱帅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朱帅进入中联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双方于当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14日,合同约定朱帅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并经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4年12月3日,中联公司解除了朱帅的劳动合同。当月9日,朱帅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联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延时加班费3000元,该委于2015年3月6日出具仲裁决定书,以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未结束为由终结审理了该案。朱帅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朱帅自愿放弃要求中联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朱帅与中联公司已约定朱帅所从事的搅拌车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朱帅主张中联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朱帅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