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芦法执补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宜章与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芦法执补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杨宜章,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贺雄,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宜章与被执行人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9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诉讼费6114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