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郑某,男。被告: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