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杨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审 判 员 吴伟人民陪审员 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