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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杨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审 判 员  吴伟人民陪审员  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