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录与被执行人万世恒、马秀云、贾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录,万世恒,马秀云,贾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蛟执恢字第00017号(2015)蛟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录,男,61岁。被执行人:万世恒,男,50岁。被执行人:马秀云,女,52岁。被执行人:贾玉琴,女、51岁。申请执行人杨永录与被执行人万世恒、马秀云、贾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万世恒、马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永录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27,000.00元,月利率2.8%计算,自2012年2月12日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贾玉琴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万世恒、马秀云负担,被告贾玉琴对该款项负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录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案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对此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杨永禄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万世恒进行教育,被执行人万世恒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永禄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30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宏 志审判员 王 亚 军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