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薛某,常某,高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77号原告赵某。被告薛某。被告常某。被告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常某、高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某、常某共有的位于榆阳区崇文路金源小区1幢1单元5层502室(产权证号:00836**)和被告高某所有的位于榆阳区易裕巷西1排6号1-2层1号住宅(产权证号:00957**)、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2幢6层606号单元房(产权证号:00810**)房产三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某、常某共有的位于榆阳区崇文路金源小区1幢1单元5层502室(产权证号:00836**)房产一处和被告高某所有的位于榆阳区易裕巷西1排6号1-2层1号住宅(产权证号:00957**)房产一处、位于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2幢6层606号单元房(产权证号:00810**)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