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春,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竹全,大荔县绿洲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14号原告王玉春。被告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瞻,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宛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竹全。被告大荔县绿洲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更发,系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春与被告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竹全、大荔县绿洲苗木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桥路555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