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兰星与龚海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星,龚海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兰星,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龚海萍,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兰星诉被告龚海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星负担。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