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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兰星与龚海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星,龚海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兰星,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龚海萍,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兰星诉被告龚海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星负担。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