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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中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邹希相与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希相,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邹希相。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瑞,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华,经理。邹希相与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希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希相以其年龄大,没有经济收入,住所地离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较远,无法长期到中院了解和督促执行为由,申请法院考虑其难处,方便申请人办理执行,将该执行案件指令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邹希相年龄比较大,到承德中院提供财产信息和沟通案件有一定的困难,并且浪费财力、精力,不便于案件执行,将此案指令承德县人民法院更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刘立光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