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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邵国君与韩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君,韩庆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邵国君,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庆慧,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邵国君与被告韩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进行法院公告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