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邵国君与韩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君,韩庆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邵国君,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庆慧,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邵国君与被告韩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进行法院公告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