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125元,退还原告王某某。代理审判员 刘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