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崔一峰与王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峰,王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71号原告崔一峰,男,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王福海,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一峰与王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一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福海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684元,退还原告4659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