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能与苗小茂等2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能,苗小茂,苗黑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姜能,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小茂,男,约36岁。被告苗黑虎,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能与被告苗小茂、苗黑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能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