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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与四川亚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四川亚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徐昌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履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杰,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亚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傅 敏代理审判员  陶田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