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伟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20号罪犯张伟。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以(2011)临河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30日减刑六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