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桥与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桥,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李桥,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单身公寓,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4********。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童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桥诉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银河路1号亿科红郡小区4号楼1701号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提供案外人燕妮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桥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银河路1号(房屋预售证登记项目地址为:广东路漫漫沟)亿科红郡小区4号楼1701号房屋一套的抵押、过户及变卖手续。二、冻结担保人燕妮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的抵押、过户和变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