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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27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欲与被告另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