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27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欲与被告另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