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郎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宾、安徽航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宾,安徽航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义仁,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汪代华。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法定代表人:邢华财,该公司经理。被告:戴宾,成年,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安徽航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宾、安徽航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宣城市鑫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瑞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许善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