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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刘仁彬、张国霞、高连江、苗艳娟、张海超、娄晶晶公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刘仁彬,张国霞,高连江,苗艳娟,张海超,娄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仁彬。被执行人:张国霞。被执行人:高连江。被执行人:苗艳娟。被执行人:张海超。被执行人:娄晶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仁彬、张国霞、高连江、苗艳娟、张海超、娄晶晶公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山县公证处(2013)盘证经字第2136号公证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山县公证处(2013)盘证经字第2136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