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中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