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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双泰牧业有限公司、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双泰牧业有限公司,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双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经济开发区(鲁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宋建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苏营乡团城村。法定代表人:宋振鹏,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志侠,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杜生镇西北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桂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双泰牧业有限公司、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针对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河北双泰牧业有限公司、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乙方)双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乙方所欠甲方货款事宜,双方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经过正常的交易往来,截至到2015年5月29日,乙方共欠甲方970000(包括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失)元。该款由乙方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下属公司账户沧县永强农牧机械销售处,账号为50×××96,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支行。二、原审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0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98元,由甲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减半收费5549元,由乙方负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须退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9元归甲方所有;上述一、二项内容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的约定,甲方可以就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数额向乙方主张权利,并可以就该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协议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减半收费5549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