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小燕要求宣告陈小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海法特字第1号申请人:徐小燕,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拱背桥村*组**号。申请人徐小燕要求宣告陈小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小燕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小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上半年,徐加谋雇请陈小云在“粤汕城渔20262”号渔船上参加渔业生产。2014年11月27日,陈小云随船出海捕鱼。当天下午19时陈小云在汕尾红海湾遮浪对开海面即东经115°21′,北纬22°25′的海域捕鱼不慎落海。船方打捞无果,遂报警求救。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派出44064号执法艇到事故海域搜救,均未找到陈小云。现距出事时间已一个多月,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也出具了相应证明陈小云已无生还可能,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小云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小云,男,汉族,1980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513624198004013937,户籍所在地系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拱背桥村8组23号,经常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脯铺町后巷34号二楼。申请人徐小燕与陈小云于2008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7日,陈小云随“粤汕城渔20262”号渔船出海捕鱼,在汕尾红海湾遮浪对开海面不慎跌落海里,自事故发生后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2日,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出具了陈小云可推断死亡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和本院汕头法庭《公告栏》发出寻找陈小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小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小燕作为陈小云的妻子,是有权申请宣告陈小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现本院寻找陈小云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陈小云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徐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小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锡鸿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广海法特字第1号原告与被告一案,于2015-02-1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下是判决书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张乐审判员蔡锡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xxxx书记员蔡锡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