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启信与佛山市福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信,佛山市福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周启信,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510。委托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县。被告佛山市福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005611。法定代表人聂鹏仔,总经理。原告周启信诉被告佛山市福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启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福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鹏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一、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于2015年1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884.67元;2、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上述裁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5884.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至今”为“至申请仲裁之日即2015年1月6日”。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诉讼中,原告举证情况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汇银·奥林匹克花园施工出入证(正证、副证)、佛山福至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表、送货单、奥林匹克33-1601方灰工平方数单据。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预算单被告认为不是真的,不予认可,不清楚原告是从哪里得来;送货单不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被告不予认可;对奥林匹克33-1601方灰工平方数单据中,原告陈述称“陈澺以及谭敬”被告不认识;出入证显示的是自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诉讼中,被告无证据提交。本院依职权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本案仲裁庭审笔录,经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4月入职被告处,从事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请求确认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1月6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否认原告是其员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诉讼中陈述,其由韦桂春介绍认识被告经理谭敬,由谭敬带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日常工作由谭敬安排,无需进行考勤,若不能正常出勤亦无需处罚,并约定工资为包工不包料。根据原告提交的汇银·奥林匹克花园施工出入证载明施工地点为33座1601房,施工单位为“自装”,工程预算定额表及平方数统计表均无被告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关联性。对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虽有“聂鹏”签名,但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聂鹏仔”不完全相符,不能据以证实为被告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就其主张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据,原告对此并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工资为刮灰17元/平方,如果补工为250元/天,原告共计刮灰478.51平方,补工7天,仅收取了4000元工资。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启信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