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卢顺芝、吕益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卢顺芝,吕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组织机构:848606755。被执行人卢顺芝,农民。被执行人吕益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土与被执行人卢顺芝、吕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进行评估拍卖,未执行813639.2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