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资诉中保字第90号原告高杰诉被告段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杰,段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90号原告高杰,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821985********,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天润天城*栋****室。委托代理人陈伟丽,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金宏,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811986********,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桃源村上湾组。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杰诉被告段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查封被告段金宏座落在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住宅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00163**号),保全标的额为30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段金宏坐落在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住宅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0016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