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峰、张灵花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峰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7-2号申请人:刘峰。委托代理人:张灵花。委托代理人:高志才。申请人刘峰因本院公告拍卖“水路涨9”轮,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13327元、诉前保全费689元及案件受理费1290元,并提交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峰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峰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刘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