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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中牧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中牧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沽源县中牧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沽源县二道渠乡骆驼井村地房子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张金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贵,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中牧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中牧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