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诉前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刘双、刘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平,刘双,刘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诉前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刘金平,农民。被申请人刘双,农民。被申请人刘园。申请人刘金平与被申请人刘双、刘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刘双驾驶的刘园所有的鄂S×××××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双驾驶的刘园所有的鄂S×××××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