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尚婧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婧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43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谢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民昭,系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婧雯,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910271249。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27栋4单元5层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婧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