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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韩某,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甲,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胡某乙,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胡某丙,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甲、第三人胡某乙、胡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