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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军红、XX侠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红,XX侠,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王军红,男,汉族。原告XX侠,女,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家伟,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王军红、XX侠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红、XX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红、XX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军红、XX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