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宋建与王云、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宋建,王云,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64号原告:郭宋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专,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女。被告:王淼,女。原告郭宋建诉被告王云、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宋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宋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宋建撤回对被告王淼的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