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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宋建与王云、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宋建,王云,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64号原告:郭宋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专,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女。被告:王淼,女。原告郭宋建诉被告王云、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宋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宋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宋建撤回对被告王淼的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