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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013)东执字第007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忠民与赵振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行,卢中贵,郑素霞,康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7号。代表人唐力强,行长。被执行人卢中贵。被执行人郑素霞。被执行人康福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中贵、郑素霞、康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四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中贵、郑素霞、康福利银行存款XXX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