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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学海与正阳县寒冻镇罗岗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海,正阳县寒冻镇罗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068-1号原告陈学海,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寒冻镇罗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文生,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海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寒冻镇罗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