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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延龙与孙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龙,孙晓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延龙,个体户。被告孙晓曼,职工。委托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龙诉被告孙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