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淑媛与李荣至、孟宪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媛,李荣至,孟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6号申请执��人陈淑媛。被执行人李荣至。被执行人孟宪美。申请执行人陈淑媛与被执行人李荣至、孟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荣至、孟宪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