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钱佳玲与周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佳玲,周恩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07号原告:钱佳玲,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周恩珠,曾用名周阳雨,男,199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钱佳玲诉被告周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佳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佳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钱佳玲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