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君山,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现在甘肃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君山、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谈婚。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按地方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6日,被告因吸毒被山丹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现羁押于张掖市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了孩子。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被告不慎染上毒品,之后被强制戒毒。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一定会好好改造。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未到离婚的地步,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谈婚。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在山丹县大马营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按地方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另查明,被告系再婚,与前妻生育有一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5月15日,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对被告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山丹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被告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4年11月,被告因吸毒被送至甘肃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谈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孩子。2014年,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对夫妻感情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被告应清醒认识,吸取教训,并认真反省,坚决远离毒品,争取戒毒成功。对被告的行为,原告无疑承受了巨大压力。但原告还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慎重考虑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增强被告的勇气和决心,以求早日戒毒成功。根据原、被告现有的婚姻基础和感情状况,相信原、被告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