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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陈正荣、郑秋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陈正荣,郑秋萍,林炳旺,周生发,郑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邵武市华光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魏世铠,行长。被执行人陈正荣,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秋萍,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炳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生发,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郑邵华,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邵华、陈正荣、郑秋萍、林炳旺、周生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